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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旧机动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2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 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税[2002]29号文规定:一、纳税人销 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 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av20020725003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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