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药械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某卫生防疫站自认为属于事业单位,无纳 税义务,并且向下属卫生单位调拨各类疫苗及各类医用药械,属系统内部调拨,并没 有对外销售,不应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191号)文件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 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 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 苗不征收增值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