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药械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某卫生防疫站自认为属于事业单位,无纳
税义务,并且向下属卫生单位调拨各类疫苗及各类医用药械,属系统内部调拨,并没
有对外销售,不应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191号)文件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
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
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
苗不征收增值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