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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让企业全 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 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 此前,在企业兼并、重组以及产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在 整个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转让中涉及的货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在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时, 往往会同时转让未销售完的商品和未用完的存货,而这些物品的价格一般都包含在产 权转让价格中,如果对这种货物证收增值税,就把这种属于产权转让的货物作为销售 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而且处理起来非常复杂,不利于纳税人进 行正常的资产转让。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整个企业资产和负债的 转让中涉及的货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征收增值税,而一 些地方不征收,造成了企业税负的不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发 出的。(a20207230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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