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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行业增值税问题得到明确

录入时间:2002-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2信息】 [回放]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 《通知》规定: 自2002年6月1日起,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同时,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 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 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 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 =发票金额÷(1+征收率)。 [点评]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 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对自来水行业的增值税问题给予了明确,这对各地自来水公司来说是件 好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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