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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某单位主要从事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2000年7月应客户的要求,该单位将一批货物租赁给其使用,并转让了 货物的所有权,取得租赁费8000元,该单位按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没有 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该项收入应该缴纳增值 税,并对该单位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问该笔业务该纳增值税吗? 主管税务机关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业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 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 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单位这笔收 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单位所作的税务处理决 定是正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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