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须在发货当天申报
录入时间:2002-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2信息】 在对某农机配件铸造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
现,该厂对某农用机厂加工配件预收货款5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批加工,全部完工后
结算货款。现前两批已完工交货。可该厂认为双方尚未结算货款,因此没能将这笔收
入记入销售额,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稽查人员对该厂作出了补税、
罚款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
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同时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该农机配件完工交货后,应及时计算出加工费
记入当期销售收入,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