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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折旧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某公司系原国营饲料添加剂厂,1986年9 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评估,整体 出售,改为民营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厂完全相同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其固定资产在出 售前经评估而增值。请问:其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年折旧额如何计提?折旧的年限是 否与原厂的年限连续计算?还是重新按新购建的年限计算折旧? 答:企业改制,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其固定资产的年折旧 额,应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计价计提折旧。如,原固定资产净值300万,评估后增值 为500万,则按500万计提折旧。至于折旧的年限,如果在评估时,对其固定资产的使 用年限进行了重新评估,则按评估后的年限计提折旧;否则按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 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需要说明的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在税收处理上有这样的规定:固定资产评估增 值在税收上确认了实现的,即确定为收入的,企业才可按评估后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 资产的成本,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计提折旧,否则在申报纳税时,将作纳税调整,按 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ay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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