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销售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2信息】 问:一家自来水销售公司,从自来水厂购
进自来水后,再销售给广大用户。今年6月份销售给普通用户自来水收入50万元,而5
月份从自来水厂取得的都是普通发票,金额为40万元,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2]56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
水厂的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
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所以,该公司6月份销售自
来水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进项抵扣销售额=40/(1+6%)=37.735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1+6%)1×6%-37.7358×6%=2.83-2.264=0.566(万
元)。 (a200207090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