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料加工转厂业务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2-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2信息】 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是以进料加工电脑
软磁盘为主的老企业,现在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
1.公司于2001年元月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将货物结转给东莞地区一家成立于1995
年的外商独资企业作深加工复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
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市国税局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3年l 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号),认为深加工结转只允许在老企业之间进行,判定公司与东莞客户
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为内销,要公司缴税,想知道,市国税局是否执行了正确的政策?
公司该怎么办?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的企业出口都执行出口
退税政策。那么,我公司而言,深加工结转复出口究竟是货物已出口还是属内销?由
于海关对深加工结转复出口是不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若深加工结转复出口
也必须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如何在深加工结转中得到退税?
由于国税局对非老企业之间的结转定为内销征税,公司的进料加工业务被中断,
加工合同也执行了一半,因此公司很着急。如何处理公司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复出
口税务问题。
答:关于深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有关税收政策,根据现行文件规定,公司作为1993
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上被称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对承接的进料加工业务
生产的产品不直接报关出口,而是在海关监管下转到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加工,
然后再由后者报关出口,这也是通常所说的“进料加工转厂销售”问题。由于后者是
于1995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上被称为新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规定,只有
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转厂销售才能免征增值税,所以,公司的这种深加工
结转行为,不属于免税销售,应按文件规定“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
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对此业务征税的决定和批复是正确的。另据所知,在进料加工转
厂处理上,国内部分地区的具体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地区对此问题反映较大,近期是
否对此政策进行调整也不得而知。另外,在进料加工转厂业务的管理和税收政策处理
上,海关与税务机关的做法与规定的确不尽相同。建议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尽
快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
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那么,公司转厂销售作为
内销征税的同时,其他外购料件包括水电费等可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抵扣不完
的部分也可办理退税。同时,作为承接公司转出料件的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加
工货物复出口后,如果也执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对此转入料件的进项税额,可凭公司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申请办理免抵退税。(z200205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