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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但又无法赔偿惰况下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问:某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 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 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无税收问题,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 1、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 2、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3、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4、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 行核实,提出税收处理意见。(ax200205060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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