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怎样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问:原来生产的机器配件随着机器的改进, 有部分配件用不上,根据企业的改制作价卖掉,怎样做进项税转出?这与非进项税转 出的关系和其有关的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况时,应将该项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应 报经税务局审核批准。 由于机器设备改进而将部分不适用的机器配件出售属机器备件销售。按该销售额 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不涉及进项税额 转出。(ax200205060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