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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用过的轿车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2-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2信息】 某服务中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今 年5月20日出售一辆使用过的桑塔纳牌轿车,该车原购进价为131538.00元,现售价 为60000.00元。请问,该服务中心出售此车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 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所以该服务中心出售的桑塔纳牌轿车售价低于原值 免征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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