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是否应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问:公司为了扩大销售市场和更好的客户 服务,从98年开始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了近20家销售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均为独立法 人单位,并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很多分公司向总部 反映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在正常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如果全年的税负达不到一定的 百分比,均要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武汉销售分公司,截止 到现在销售收入280万元,已交增值税近一万元,当地税务部门提出所交增值税要达 到销售收入的1.5%、需补交增值税3万多元,否则在明年税务年检时被取消一般纳 税人资格。 以上现象存在于很多地区,认为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提高了增值 税率,且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法规的要求。但如果不执行各地区的规定,公司在全 国各地成立的销售分公司将无法正常经营,这样将给公司的整体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 答:由于商业企业的销货、进货情况比较复杂,故有的地方税务部门为了保证税 税收入的入库,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比如说,1.5-2%的比例征收。这样做不 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它却保证了税收收入。应该说对商业企业征收 增值税的改革在这方面是存在不足的。关于这个问题,建议总公司告诉各地分公司还 是按照各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ax200205060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