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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证明单,对让利销售双方有利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让 利销售(主动式)和非正常让利销售(被动式)。主动式的折让销售一般都能按照税 收法规进行处理。被动式让利销售通常表现在销售方依购销合同结算,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实现产品销售后,在催要货款过程中,购货方以种种理由强行扣款的“让利 销售”方式。销售方是被迫的,没有发言权,想要购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进货 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很困难。由于购货方的应付货款记入“应 付账款”账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记入“应交税金”账户,时间一长, 形成票、款分离。购货方往往只会在往来账上扣款,加上不扣减进项税比较隐蔽,人 们一般不会注意,导致进项税未扣减,就容易造成购销双方利益受损。 如某服装厂从某棉纺厂进了一批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增值税17万元。 半年后,棉纺厂要求付款时,服装厂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方让利销售,迫不 得已,棉纺厂被扣除了货款1万元。 扣款后,服装厂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某棉纺厂 10000 贷:生产成本 10000 后来,税务部门对服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开头还以为是返利,只 需补税1700元,经过进一步查实,发现不是返利,而是折扣。由于对方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 八条规定,对这笔业务不是补税1700元,而是17万元。这时,服务厂才感到问 题的严重性。销售方棉纺厂日子也不好过,由于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实际收到的 金额不相符,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面临处罚,真是赔了 “夫人”(扣款)又“折兵”(罚款)。 在这笔业务中,可以这样处理:棉纺厂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退回时,只需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由服装厂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 具一张证明单,棉纺厂依据证明单开具一张价税合计1万元的红字专用发票,根据红 字记账联冲减自己的销售收入,服装厂则用对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项税即成, 从而避免双方利益受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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