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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如何节税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某商场举行周年庆典,与厂家联合推出促 销活动:凡购买一台××牌24cm的高压锅便赠送该品牌奶锅一台。两者实际对外的独 立售价分期为188元和36元(均为含税价)。该商场的具体操作为:向客户出具的发票 上填写高压锅一台,价格为188元,同时以赠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 出奶锅一台,客户只需付款1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188÷1.17=160.68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其税负为27.32÷160.68×100%=17%(因进项 税额是一定的,故此不予考虑,下同)。对于赠送的奶锅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 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当地税务局在对该商场稽查时指出,上述赠送的奶锅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 项税额36÷1.17×0.17=5.23元。这样,此项销售活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27.32+5.23=32.55元,其税负便达到了32.55÷160.68×100%=20.26%, 增大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对此,商场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 一是将赠送货物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的价值以现场折扣的形式返 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只能开普通发票)上填写高压锅一台,奶锅一 台,价格分别为188元和36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36元在票面上体现,直接返还给 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88元,客户付款188元,这便达到了赠送促销的目的。商场的销 售收入又被冲减为188÷1.17=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减为27.32元。 这样,不仅达到了赠送促销的目的,而且可以节税,减除了商场不必要的税负。 因为商场的商品定价是有自主权的,给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权,就此项 促销活动来看,其销售净价也不会出现明显偏低的现象(因促销时商场一般都采用了 适当提高相应品种对外销售价格的策略;二是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是正 常且必需的)。况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了反映,符合国税发[1993] 154号文关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二是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如可将高压锅和奶锅价格分别下调至160 元和28元,并联袂销售。这样,也达到了赠送和节税的目的。 (m200203055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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