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工程提供加工业务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一家大型民用工程建筑单位,主营业务是
属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因公司拥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钢模生产加工分厂,不
仅为公司内部各建设工区提供建设用钢模,而且对外销售钢模,所以市国税局将公司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内部各非独立核算的建设工区、分厂、车间之间相互领用产品、材料或提供
劳务,均按内部结算价格,通过公司“内部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公司钢模厂对外销
售的钢模按月向国税分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最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钢模厂2000年和200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
稽查后,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1?两年来钢模厂对外加工钢模收取加工费
175.5万元,应补增值税25.5万元;2?两年来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建筑工区加
工钢模,取得内部结算收入234万元,应补增值税34万元;3?两年来钢模厂将
自产的钢模3000吨供应我单位下属的各建筑工区,取得内部结算收入810万元,
应补增值税117.69万元。请问:1?像这样的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地提供钢模
产品也要缴增值税吗?2?钢模厂对外加工钢模的加工费收入,已按劳务收入向地税
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为什么要缴增值税呢?3?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区提供的钢模
加工劳务收入也要缴增值税吗?
答:第一,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地提供钢模产品要缴增值税。单位下属的钢模厂
因其不具备独立核算的资格,且没有办理独立的纳税登记,而是并入公司统一核算,
所以钢模厂为各建筑工地提供钢模产品不具备税法所规定的“销售货物”的条件。但
是,因各建筑工区从事的建筑工程业务属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对增值税来说,它就属
于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自产或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按销售货物行为
征收增值税。因此,市国税局稽查局要公司钢模厂为本单位建筑工程提供的3000
吨自产产品——钢模征收增值税117.69万元是合法的。
第二,对外加工钢模的加工费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应当缴纳营业税。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征收
范围并不是仅限于销售货物,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样应该征收
增值税。所以,市国税局稽查局要钢模厂取得的对外加工费收入234万元,补缴增
值税34万元是合法的。
第三,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建筑工程提供钢模加工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首先,
由于钢模厂不具备独立核算的资格,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建筑、安装工区提供钢模加工
业务,不具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有偿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的条件,只能算作是为非应税项目提供加工劳务,不能按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其次,再来看一看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
是否能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
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共分八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
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
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而为“非应
税项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包括的范围。因此,钢
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既不能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
增值税,也不能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法无明文不为法的原则,为“非应
税项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以,市国税局稽查局要钢模厂为
本单位内部各建筑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钢模厂对外加工钢模收入175.5万元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
业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