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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业务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目前我国对劳务活动征收的流转税,分为 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有互补性,即营业税的应税劳 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外的所有劳务;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以外的资产, 也就是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于某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 税,两种税不能同征。但在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中两种税有时交叉。比较容易 混淆的是服务业中的代购代销业务纳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活动中,货物实现了有偿 转让,应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 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代购代销本身内含所 确定的。 一、代购行为 作为中介服务的代购行为。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代为购进商品,不 垫付购货资金,并按购货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发票抬头为委托方, 受托方将此发票转交委托方)。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根据协议或按购进 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就属于营业税规定 的征税范围。同时因为受托方将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委托方,所以对此 笔业务受托方不作“应交税金--增值税”账户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食品厂委托物资公司采购糖精作原料,并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50万元, 该物资公司代购原料后按实际购进价格与厂方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委托方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扣手续费2.3万元,并单独开具发 票收取,这笔2.3万元的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即:应纳营业税=23000×5%(服务业营业税率) 视同购销业务的代购行为。同上例,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 在购进原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为本物资公司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处理, 同时按照原购进发票的价格,另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食品厂,并按原协 议规定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物资公司的所谓代购原料行为变成了自营商品行为, 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而不再征收营业税。 即:进项税额=460000÷(1+17%)×17%=66838元 销项税额=[460000/(1+17%)+23000]×17%=70748元 由此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征收营业税,反之无论企 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b)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c)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二、代销行为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并严格遵从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 售委托方的货物,并与委托方以该价格标准结算,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受托方也提供了 劳务,取得了一定报酬,就要对这种代销劳务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即同时做增 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服装厂委托百货商店代销大衣,销售价格由厂方规定,代销一件大衣的 手续费是20元。商店2000年8月代销50件,按工厂指定价格(价税合计)500元销售,并 将销售额25000元全部交付工厂,同时收取工厂代销手续费1000元。根据现行增值税 法规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 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 续费。另根据营业税法规规定,受托方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 当征收营业税。 即:增值税进项税额=25000÷(1+17%)×17%=3633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17%)+1000]×17%=3803元 应纳营业税=1000×5%=50元(服务业营业税率)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计税方法与上例相同,但所加价的收入应同时分别并入销售金额和手续费金额之内分 别计算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h200204029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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