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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后涉税问题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实行新税制后,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的是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或凭其它扣税凭证,计算税额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 办法。国家根据特定的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 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 税人按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应纳税额。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新税制运 行八年以来,因废业转制、生产规模不够等原因,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 情况时有发生。这样,因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产生的许多涉税问题则需 要科学处理,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或对经济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两类:一类是纳税人剩余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日由税务人员缴销;一类是被取消资格后纳 税人购进货物仍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虽然是可以的,但是会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造成影响,也不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和严肃性,税务机关应 对纳税人给予指导,以取得普通发票为好。 二、如果有期末留抵税款的情况,说明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没有 在所发生的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这时,对帐面存货余额进行实际盘点,如帐面金额 与实际盘点金额一致,应参照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将帐面留抵税额原回材料采 购成本,如发生实际盘点金额少于帐面金额即亏库的情况,必须确定亏库发生的时间, 当引幸发生在有留抵税额之前时,应将亏库金额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计算 税金,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并认定为偷税。当亏库发生在有留抵税额之后时,如应转 出的进项税额大于帐面留抵税额、其差额应补缴税款,如小于帐面留抵税额,应调减 留抵差额原回采购成本;如发生盘盈,不涉及补税问题,将留抵税额原回材料成本即 可。 三、对没有期末留抵税额而又有存货的情况,其涉及的税务处理情况很复杂。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此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文件予以 指导,因此要详加分析。 一方面,如被取消资格的一般纳税人转制,这部分存货应视同销售,应依适用税 率计算销项税额补征税款。纳税人应在转制前结转制后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转制前的体现销售,实现销项税金,转制后的体现购进货物、支付了进项税额, 前后衔接。废业的,税务机关也应盘点其库存,盘点无问题的,税务机关掌握数据, 待货物进入下一环节时,依率计征税款。 另一方面,如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单纯地只是作为帐目的过渡。 如前文所说盘点其真实性是必要的,如果没有盘亏的情况,还需做一些深层次的探索, 最关键的问题是考证其税负是否合理。如果税负合理,我们的参考值是工业企业5%、 商业企业2%,只作一个帐目过渡即可。如果税负过低,则应看其产品或商品的售价 是否合理。如果售价过高,留有大量库存没有留抵税金是正常的,但是税负不会低如 果售价低于成本价,也可能有大量的存货而没有留抵税金。但是税负会相当低,这就 要深究其售价过低原因,看其是市场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如果是人为因素则需要重新 认定,即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确定其销售额,重新计征税款。并 认定为偷税;也可以将其存货部分已经抵扣了的税款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但不认定为 偷税,而看作合理避税行为。对于第二种处理,其依据是: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就是 说,纳税人所有购进的货物(包括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留有的存货)在购进货物的 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实质上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购进扣税法,造成了未耗用 的材料及未销售的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金在购进货物的当期已经提前抵扣,进项税金 的抵扣与销项税金的实现不同步。在税务处理上,这部分税金,在一般纳税人被取消 资格时作证项税转出处理,不认定为偷税,只做补税处理,于情于理也是可以接受的。 (at200201053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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