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机动车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某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的单位,
近日县国税局在对该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将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业务并入应税
收入征收增值税12060元,同时处以罚款61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回收经营
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认为县国税局的处理是错误的。
答:根据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
废旧物资的确免征增值税,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
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规定,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
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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