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设备符合条件可免税
录入时间:2002-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2信息】 根据国税函发[1994]026号通知,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6%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暂免征收增值
税,但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