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时间界限可节约包装物押金税收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某企业销售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非
酒类产品),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加速包装物的周转使用。企业图方便,第
一次向客户销售产品时,收取第一批包装物押金,第二次销售产品则不收押金,保留
第一次的押金,只需回收上次的包装物。依此类推,有点类似“以旧换新”的做法,
但是收取押金财务处理超过了一年。税务部门进行例行检查时,企业补缴了包装物押
金增值税,并缴纳了罚款。企业人员不理解,认为自己单位产品销售周转快,收取的
押金没有超过一年的,只不过图方便,没有将包装物押金实行“以旧换新”处理。即
每销售一次产品收取一次押金,同时退还上次押金。企业吃亏在账务处理上。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6月2日下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
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
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根据这一规定,税务部门补税没有错,企业错就错在账务
处理上。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这样处理,销售一批产品、收取一批包装物押金,同时
退还上次包装物押金,资金不变,使包装物押金不超过一年。这样,企业就不会多缴
税。(a200205280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