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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办事处是否需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计划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此办事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只 负责产品的库存、发出及联系有关销售业务,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费用支 出由该公司负责支付,产品的库存、发出均由该公司设账进行核算,销售发票由该公 司开出,请问该公司外设的办事处是否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 该公司在外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以及有提供售后修理服务的行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 值税,未发生以上业务的,则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a20020305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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