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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2/25/2002信息】 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且填写送货单(销 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因供销双方预约在“发 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正是这样,就有如下问题:   1、按会计制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 金(因未开发票)会计处理。   2、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   故此,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答: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对来信所提的有关问题,请参阅本刊1997年第四期第 8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限、财务入帐时间”的解释。即:购销 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的当天”。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帐款——XX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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