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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特定普通发票也可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由于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或退税,因此有些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时,便放弃了申请退税的权利,从而使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 也使企业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其实,有些货物持普通发票也可办理退税,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 03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 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 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 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因此,出 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上述12类商品出口,也可按照规定程序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或退税。(a20020219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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