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应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港资),经营生产
服装制造,公司有一部94年lO月份进口的日本“农夫车”,吨位1.75吨,固定资产
原值为20多万(包括车辆购置费3万多元),因费用过大,今年3月份将“农夫车”以4
万元卖掉。当地的外税分局人员说:卖“农夫车”要按6%缴纳税金。该公司有疑问:
固定资产购进时,其进项税额都已摊入经营成本,不能抵扣,为何残值还要征税呢?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该单位销售使用过的农夫车,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则属免征增值税范围,不缴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四、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
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征收增值税。
至于残值问题,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核算,并入当期损益,计征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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