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的运杂费可以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某厂是生产机床的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2001年10月份销售机床10台,价税合计117,000元,当月取得货票5张,其
中运费4,000元,装卸费700元,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00元。当月取得进项税额9,000
元,请问,当月支付的运杂费可以抵扣吗?当月应纳增值税多少?
答:只有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的货物运费才能抵扣7%,对运杂费是不能抵
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
号)文件明确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
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因此,去年
10月份该厂支付的装卸费与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该厂10月份应
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117000÷(1+17%)×17%-(4000×7%+9000)=7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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