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某厂是生产化工产品的私营企业,不久前,
与该厂关系不错的外省一企业通知该厂代为购买一批当地紧缺的化工原料,该厂为其
垫款购买后连同发票送到该厂。因属朋友关系,该厂既没有收取手续费也没赚一分钱,
而且发票是销售单位直接开给朋友厂的,可是当地国税机关在对该厂进行纳税检查后
却责令该厂应补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征税?
该笔业务应予补缴增值税,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
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026号)明确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其备了
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征收
增值税。其条件为: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该厂为朋友企业代购货物垫付了资金,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当地国
税机关责令该厂补缴增值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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