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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是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1-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1信息】 某公司是专门经营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近日,自办了一个塑料制品厂,主要利用收购的废旧塑料加工生 产塑料制品。请问,销售用收购的废弃物品加工生产的塑料制品,能否享受免征增值 税优惠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78号)第一项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 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根据上述 规定,该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塑料制品,属于工业性生产企业加工产品,不 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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