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的程序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
值税。但纳税人要履行有关手续后,才能享受免税。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有关
程序如下:
一、办理《饲料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一大宗饲料(鱼粉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企业向生产
所在地、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饲料准产证申请书》,提出申请,由自治区饲料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饲料准产证》;生产复合预混料和鱼粉的企业分别向
自治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书,由自治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
渔业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生产复合预
混料还要取得自治区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准产证》和《生产许可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再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产品进行检测
饲料生产企业正式生产产品后,向地、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
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到企业抽样,将样品送到经自治区国税局认可的广西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所或广西饲料监测所(以下简称“两所”)进行检测,由“两所”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品种按饲料管理部门的分类要求逐类检测。
四、到企业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免税
企业需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附报的材料有:
1.《饲料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合预混料的还要产品批准文号)(复
印件);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编制的《广西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登记
表》(原件);
4.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广西饲料监测所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报告》
(原件);
5.自治区国税局编制的《广西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由税务人员
指导企业填写有关文字、数据。
五、国税机关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企业所在地县(市分局)、地(市)国税机关对有关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
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自治区国税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列出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和免税品种,每年审批一次,列入免税名单的,由企业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制作《减免
(退)税批准通知书》送达企业,免税正式生效。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企业要照章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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