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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的程序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 值税。但纳税人要履行有关手续后,才能享受免税。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有关 程序如下: 一、办理《饲料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一大宗饲料(鱼粉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企业向生产 所在地、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饲料准产证申请书》,提出申请,由自治区饲料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饲料准产证》;生产复合预混料和鱼粉的企业分别向 自治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书,由自治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 渔业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生产复合预 混料还要取得自治区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准产证》和《生产许可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再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产品进行检测 饲料生产企业正式生产产品后,向地、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市 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到企业抽样,将样品送到经自治区国税局认可的广西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所或广西饲料监测所(以下简称“两所”)进行检测,由“两所”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品种按饲料管理部门的分类要求逐类检测。 四、到企业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免税 企业需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附报的材料有: 1.《饲料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合预混料的还要产品批准文号)(复 印件);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编制的《广西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登记 表》(原件); 4.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广西饲料监测所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报告》 (原件); 5.自治区国税局编制的《广西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由税务人员 指导企业填写有关文字、数据。 五、国税机关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企业所在地县(市分局)、地(市)国税机关对有关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 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自治区国税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列出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和免税品种,每年审批一次,列入免税名单的,由企业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制作《减免 (退)税批准通知书》送达企业,免税正式生效。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企业要照章纳 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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