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价缴税
录入时间:2001-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1信息】 某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干部在检查时遇到
这样一件事:一家电脑销售公司想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原来的单纯销售新电脑,
扩大为既销售新电脑,又经营旧电脑。他们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客户用旧的电脑来公司
换取新的电脑,客户只需缴纳新旧电脑的差价即可。他们问,公司在申报缴纳增值税
时,能否按扣除旧电脑价值后的销售额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
54号)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
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该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脑,不能将扣除旧
电脑价值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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