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增值税政策变化及影响
录入时间:2001-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下发的文件,
有关废旧物资回收、饲料、农业生产资料等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均发生了一些程度
不同的变化,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从原来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变成了直接免税,原属直
接免税的饲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行业的部分免税品种也有调整。
废旧物资回收
先征后返变为直接免税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从1995年开始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当时下发的《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
定,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
纳增值税后,经审核批准按其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给企业。
从那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逐年下发文件保留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
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
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2001年,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发生了变化。今年4月2
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文中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
的废旧物资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
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
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从原来的先征后返变成目前的直接免税,对企业
来说有两大利好。一是先征后返变为直接免税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流动资
金占用,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对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出的普通发票,购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10%
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促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将发挥重要作用。
所谓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
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尽管目前一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经营状况
并不令人乐观,但从长远看,特别是从有效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角度出发,废旧
物资回收企业是有一定发展前途的行业。
饲料产品
免税品种有两个变化
今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对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相对于19
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而言,今年下发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将骨粉从单一大宗饲料的
免税范围剔出,不再享受免税待遇;二是明确对豆粕产品征收增值税。之所以将骨粉
从免税产品范围里拿出,主要考虑骨粉目前已不宜再作为饲料品种,例如疯牛病就可
能是受骨粉饲料的影响,对这样的产品再给予免税照顾已不合适了。明确对豆粕恢复
征税主要基于国民待遇的考虑,原来政策规定国产豆粕属于免税范围,进口豆粕属于
征税范围,这次下发的新文件已将豆粕从免税范围中去掉了。今年8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
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的豆粕,均
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新文件规定,目前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
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
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是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
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
不低于95%的饲料。三是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
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
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是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
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
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
类以上的成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是浓缩饲料。指由蛋
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新文件对饲料产品免税手续审批环节上也有变化,原来免税审批手续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需向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后才能到税务部门办理免
税手续,企业办理过程中难度很大。新文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即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
请。这不仅减少了部门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办理免税手续,而且有利于税务部门加
强对饲料行业的免税管理,确保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农业生产资料
部分免税品种有调整
自从1994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
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免税照顾以来,农膜、生产销
售环节的部分化肥品种和农药品种、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
农业生产资料均属于免税范围。
今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生产资料的四大类免税范围,它们是: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
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
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
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
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
甲基异柳磷等农药产品。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这次下发的农业生产资料免税政策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生产销售环节都免税
的农业生产资料品种,主要包括农膜、部分化肥和农药产品。如这次下发的新文件规
定,除尿素、磷酸二铵外,凡是文件中列名的化肥品种和农药品种,均属于增值税免
税范围。二是只有在批发和零售环节才能免税的品种。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化肥、
农药、农机等品种,如对农机来说,生产农机的企业不存在免税优惠,只有批发和零
售的农机才存在免税优惠。三是尿素虽然从生产销售环节的免税品种中拿出,但考虑
到该行业的特殊性,国家仍在近两年给予尿素产品先征后返优惠,其中2001年对
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
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国家对部分农业生
产资料品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不仅符合国家总体产业政策要求,而且符合国际通
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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