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收购废纸不能抵税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某环保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是新成立的生产
环保纸包装产品的企业,主要生产再生环保包装纸托盘制品。过去,原料由基层供销
社提供。现在,由于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不存在了,原料只好自己组织收购。然而
这样既增加了成本,又不能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该公司生产的是环保再生产品,
本身利润就很低,如果不解决进项税额低扣问题就无法维持生产。该企业想将自行收
购废纸比照专业收购部门收购废纸业务的税务处理办法,即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按
13%的税率进行抵扣。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实,根据《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
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12号文)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由于该公司没有废旧物资经营权,因此自行收购废纸比照专业收
购部门收购废纸业务的税务处理办法,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进行抵扣
是不行的。
另外,根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1]78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
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
公司只有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纸,才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
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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