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再补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某企业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生产物资
10万元,财务人员将10万元作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0万元,贷:原材料10
万元。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请问为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
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
因此上述被盗物资1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