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再补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某企业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生产物资 10万元,财务人员将10万元作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0万元,贷:原材料10 万元。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请问为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 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 因此上述被盗物资1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