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拍卖小汽车摩托车给职工也要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1信息】 某市政府某机关为落实中共中央的廉政要
求,1998年6月将一辆皇冠牌小轿车拍卖,取得收入392200元,请问,此项收入是否
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
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该机关1998年6月取得的销售小轿车的收入应缴增值税为:
392200÷(1+6%)×6%=2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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