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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饮料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进行调减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某商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底购进 一批饮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期已抵扣进项税额,今年6月发现该批饮料由于 仓库保管不善,已造成变质。请问,是否要调减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因此,该商场变质的饮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进行调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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