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改制后仍能享受免税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某镇的一家基层供销
社于今年8月将原来的国有制改为现在的民营股份制,主要经营项目是收购农林土特
产品并销往山外。他们询问单位改成民营股份制后,是否还能像以前一样享受免缴增
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69号)规定: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改制
后所有制发生变化的、其销售货物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该单位改
制后仍可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a20011113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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