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销混合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江苏省泗阳县某运输单位已到地税部门办
理了税务登记,按期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去年10月份,该单位销售水泥(含送
货上门运输费用)8100元,已按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向地税部门申报营业
税243元。近日,该运输单位却被该县国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及罚款550.19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
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单位这项业务应向
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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