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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联厂将猪肉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应补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某肉联加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 年9月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将猪肉作为福利分给职 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请问该厂是否应该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该肉联加工厂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补缴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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