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退还的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某厂是一家以生产碳酸饮料为主的生产企
业,随同饮料销售时,收取了一定金额的包装物押金,请问这笔押金是否要征收增值
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
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
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
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因此,该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记账,逾期未退还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