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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退还的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某厂是一家以生产碳酸饮料为主的生产企 业,随同饮料销售时,收取了一定金额的包装物押金,请问这笔押金是否要征收增值 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 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 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 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因此,该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记账,逾期未退还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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