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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个人将家中部分物品送到寄售商店代销, 是否要缴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 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免征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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