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移作他用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河北省承德县某机械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最近将本厂生产的成本为30万元的机械产品,组装成机床一套,用于固定
资产投入使用。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将这成本为30万元的产品按同类产品的当
月销售价格补征了税款,同时对该厂进行了处罚。企业人员感到不理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及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价格明显
偏低或者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
计税价格确定。依上述规定,企业自产应税产品移作他用,首先要按当期产品的销售
价格补征税款,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再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及
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而定,而不能简单以成本价为计税依据一补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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