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旧面包车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某单位卖了一台旧面包车,不知道应该如
何纳增值税。
答:面包车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有关面包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自新税制
实施后可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4年1月~1998年7月执行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即“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
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8月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销售旧货
等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根据上述情况,该单位销售旧面包车的行为应按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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