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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免税的审批程序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国家为了支持饲料工业的发展,近些年来 一直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进一步规范了有关政策,已从今年8月 1日起执行。纳税人需要把握免税的具体内容和管理审批程序,以免操作中出现失误。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免税词料产品有五大类,上述文件作了具体规定: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 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 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 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搀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 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 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 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成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 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 物。 免税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 财税[2001]121号文件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作了原则性规定:原有的饲料生 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词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 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 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需检测品 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下面介 绍陕西省国税局制定的具体规定。 一、获得免税资格的程序: 1.饲料生产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填写《陕西省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2)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当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意见表》; (4)生产经营情况; (5)财务核算情况;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地(市)、县国税机关 应逐级复审,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连同有关资料上报省国 税局审批。 3.县级国税局凭审批后的《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下达免税通知,并办理具体免 税事宜。 二、获得免税资格后的年审: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不需要每年都进行申请,但要通过年审。 上年度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 《陕西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年度审验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税 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度《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审内容包括: A、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B、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有省级质检机构的年度质检报告; C、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有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号; D、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该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E、上年度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应税产品的销售是否单独记账、分别核算,计算 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F、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年审的其他内容。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具体实施由地市级国税局负责并确定。经年审, 发现上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部分免税饲料产品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审验年度该饲 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应重新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免 税饲料产品符合免税规定的,审验年度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经年审发现,不符合免税规定的饲料产品申报免税,或销售额申报不实,或弄虚 作假、骗取免税的,或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的,税务机关应追回已免征增值税税款,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a2001110600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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