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账方式取得的货物再销售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1信息】 甲公司拖欠某公司货款,使用A种原材料
进行抵顶。但A种原材料对该公司没有用处。于是该公司又将其转给了乙公司,抵顶
该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请问,该公司用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以“抹帐”方式取得的货物,凡对方提供普通发票的,再销售时,应
征收增值税。
以同一货物在多个纳税人之间连续“抹帐”,若货物发票不由各纳税人顺次开具,
而只由货物最初所有者向最终所有者开具的,则对未取得且未开具发票的各纳税人不
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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