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以抵账方式取得的货物再销售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1信息】 甲公司拖欠某公司货款,使用A种原材料 进行抵顶。但A种原材料对该公司没有用处。于是该公司又将其转给了乙公司,抵顶 该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请问,该公司用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以“抹帐”方式取得的货物,凡对方提供普通发票的,再销售时,应 征收增值税。 以同一货物在多个纳税人之间连续“抹帐”,若货物发票不由各纳税人顺次开具, 而只由货物最初所有者向最终所有者开具的,则对未取得且未开具发票的各纳税人不 征收增值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