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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顶账过来的旧汽车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某工业企业销售一辆顶账过来的且自己又 未使用的旧轿车,未计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财税字(94)026号文件规 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征税”,但这辆车他们根本 就没用过,也就无需缴税。后来,税务局查阅资料,发现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有 这样一条规定:“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征税。”因此,税务局坚持对该企业征税。 请问:该企业销售抵账过来的旧轿车,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征收率应该是多少?   答:企业接受抵账来的旧轿车,未经使用就售出,应视同销售普通货物缴纳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 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条规定适用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企业 销售顶账过来的且又没有使用的汽车,不属于这种情况,不能比照此文件征税。   另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 行为征收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明确,从1998 年8月1日起,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从6%调减为4%,但《通知》中的旧货有其特定含 义,即由旧货调剂单位销售的货物才可称之为旧货,一般企业或个人销售的旧物品不 在此范围内。所以,该企业的销售行为也不适用4%的征收率。   事实上,企业接受抵账汽车,未经使用再将其售出,相当于购进汽车再销售,这 一点与普通的购销行为没有什么区别。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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