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广告用品是否就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某国税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企业为宣传自己的产品,配合产品销售,购进带有企业产品标识的广告用品,随产品
发放或用于会议礼品、拜访客户等。企业这部分费用在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列
支。请问:企业发放的广告用品能否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如征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企业购进广告用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一些业务虽然没有对外销售取得货款,和正常的销售业
务有一定区别,但它仍具有销售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
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
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
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至
于企业购进带有该企业产品标识的广告用品,将它作为会议礼品发放给客户,实际上
就是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应视同销售,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由于发放广
告产品没有销售额,因此,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这里,成本是指企业购进广告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如这些广告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另外,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几种情况:购进
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企业购迸的
应税广告产品,不在上述情况之列。因此,只要企业依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就可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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