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适用哪种征收率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某国税局对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的
业务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理由是建筑安装企业不属于商业范畴,对此,一些
企业提出异议,说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本身就属于商业性质,应按4%的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适用哪种征收率?
答: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
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1998
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这样,关于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适用何种税率或征收率的问题,应按以下
原则把握:如果建安企业经常发生增值税业务并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经常发生增值税业务或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
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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