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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适用哪种征收率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某国税局对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的 业务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理由是建筑安装企业不属于商业范畴,对此,一些 企业提出异议,说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本身就属于商业性质,应按4%的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适用哪种征收率?   答: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 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1998 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这样,关于建筑安装企业销售剩余材料适用何种税率或征收率的问题,应按以下 原则把握:如果建安企业经常发生增值税业务并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经常发生增值税业务或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 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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