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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变化后的影响分析

录入时间:2001-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4月 28日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 01]78号),该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 从2001年5月1日起付诸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何要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做出调整,该政策调整后对企业会造成何种影响呢,本文将就此 问题进行分析。 新旧政策对比 1.原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001号)文件的规 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同时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即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7%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2.新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 78号)文件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 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3.新旧政策对比 新政策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负担。根据原政策规定,虽然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 税,同时又享受增值税70%的先征后返,但仍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而按新政 策则可免缴增值税,因此对其是有利的。 新政策加重了需采购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因为 根据原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购入金额的17%抵扣进项税,而按 新政策却只能按10%抵扣,因此对生产企业来讲应该是不利的。 新政策提高了生产企业下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企业总体的增值税税负,关 于此问题,下文将做详细阐述。 政策调整原因分析 1.在原政策执行期间,虽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增值税70%先征后返 的优惠政策,但实际返还往往不及时,企业的流动资金大量被占用,影响了企业的生 产经营。国家为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有效利用废旧物资,节 约能源,保护环境,遂对原政策进行了修改,变先征后返为直接减免,避免了因返还 滞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并彻底减除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2.在原政策执行期间,许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成立了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对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生产 企业可以通过其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一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以 按10%抵扣进项税,同时又可享受增值税70%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相当 于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实际抵扣率超过了10%,具体分析见后),二来生产 企业在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该废旧物资时仍旧可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 税,这样生产企业就解决了收购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的问 题,而且从总体上(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降低了实际税负水平 (具体分析见后),实现了其逃避纳税的最终目的。因此国家制定新政策也是为了弥 补税收漏洞,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举例分析 例1大华啤酒厂下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独立核算、一般纳税人),该废旧 物资回收经营公司2000年1月向个体户收购旧啤酒瓶100万元(已开具税务机 关认可的收购凭证),该公司当月将旧啤酒瓶全部销售给大华啤酒厂并开出增值税专 用发票,假设该公司当月无其他业务,销售毛利率为0,啤酒厂当月将购进酒瓶全部 装酒销售,酒瓶均按购进价售出,试比较政策变动前后的税负差异,不考虑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公司的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酒水对增值税的影响因素等。 按原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收购时,按收购金额的10%计提进项积:100×10 %=10万元。计入存货成本:90万元(100-10)。因为销售毛利率为0, 所以销售给啤酒厂售价也为90万元,收取销项税:90×17%=15.3万元。 2月初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返还70%。增值税税负水平(15.3-10)× (1-70%)÷90=1.8% 啤酒厂购进啤酒瓶时按购进价格17%提取进项税15.3万元,计入存货成本 90万元,当月装酒销售时,按售价计提销项税15.3万元。增值税税负水平: (15.3-15.3)÷90=0 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总体实际增值税税负水平为(15.3-10) ×(1-70%)÷90=1.8%(备注(15.3-10)×(1-70%)为 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按新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税负为0。该 公司将旧啤酒瓶按100万元计入成本,同时按100万元销售给啤酒厂,开具普通 发票。 啤酒厂购进时按发票金额的10%计提进项税10万元(100×10%),计 入成本90万元(100-10),销售时按17%计提销项税15.3万元。增值 税税负水平:(15.3-10)÷90×100%=6% 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公司体实际增值税税负水平为(15.3-10)÷90×100%=6% (备注:15.3-10为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会计分录略) 分析新政策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增值税税负下降了(1.8%到0),对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有利新政策使啤酒厂增值税税负上升了(0到6%),对啤酒厂 不利从总体上看,实际增值税税负上升了(1.8%到6%)。因此,新政策的实施 提高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例2将例1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改为10%,其他条件不变。 按原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进项税处理不变,销售价提高至99万元(90+90× 10%),收取销项税:99×17%=16.8万元。增值税税负水平: (16.8-10)×(1-70%)÷99=2%。啤酒厂购进啤酒瓶时按购进价 格17%提取进项税16.8万元,计入存货成本99万元,当月装酒销售时,按售 价计提销项税16.8万元。增值税税负水平:(16.8-16.8)÷99=0 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总体实际增值税税负水平为:(16.8-10) ×(1-70%)÷99=2%(备注:(16.8-10)×(1-70%)为啤 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按新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税负为0。该 公司将旧啤酒瓶按100万元计入成本,同时按110万元(100+100×10 %)销售给啤酒厂,开具普通发票。 啤酒厂购进时按发票金额的10%计提进项税11万元,计入成本:110-1 1=99万元。销售时按售价计提销项税16.8万元,增值税税负水平: (16.8-11)÷99×100%=6% 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总体实际增值税税负水平:(16.8-11) ÷99×100%=6%(备注:16.8-11为啤酒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 总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会计分录略,分析同例1。 经过上述两例的比较分析不难看出:新政策较之原政策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大 幅度上升。因此,新政策的实施将杜绝生产企业利用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 废旧物资进行避税行为的发生,实现国家规范纳税、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对企业的影响 新政策付诸实施后,对单纯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而言,应该是有利的。但对 于自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生产企业来讲却是相当不利的,因为生产企业已不能 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方式来降低税负。那么生产企业还有必要设立废旧 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新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 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企业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生产企业仍可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来收 购废旧物资以享受10%的抵扣率。当然,与原先相比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提高了,企 业的现金流出增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势必会受到一定影响,这一切对企业都是不利 的。这一不利影响必将迫使需要采购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 加强内控,降低成本,扩大销售等以维持原有经营状况。(t200109038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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