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何时结算货款、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某机械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8年发生的购销业务,凡在约定付款期之前支付货款的,均扣除约5%的提前付款利
息,并作为资金使用费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该公司扣除了提前付款利息,也就意
味着少付了货款。固此,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与实际支付的货款
数额不一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
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从该地区来看,以这种方式处理企业问业务往来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如果
都按上述规定转出全部进项税额,企业则无法承受,也会影响到企业间正常的经济往
来。请问: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
取的金额相符,否则,购货方不得以其抵扣进项税款。
但就提到的情况而言,并不存在票、款不符的问题。这是因为,该机械有限公司
按扣除5%提前付款利息后的价格支付货款,实际上是销售方给予的一种现金折扣,
即在赊销和商业信用情况下,销售方为了推动产品销售和及时收回价款而给予购货方
的折扣优惠。例如,折扣条件为3/10,1/20,n/30,表示10日内付款可享受3%的
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20天以上付款则不享受折扣优惠,按原价付款。
按规定,企业采用赊销结算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应为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当天。这就意味着,企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购货方如在约定收款
日期前付款,购货方应按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如在约定日期当天或之后付款,则
按全价开具发票。这样,如果购销双方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结算开票,就不会出现票、
款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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