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育林场销售木材,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某分局所辖某采育林场是本县林业工业公
司的一个下属机构,属小规模纳税人,其业务是林业生产、木材收购销售。从1998年
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该林场以其销售的社会收
购木材属商品木为由,要求按4%的征收率申报纳税。请问:该企业是否可以按商业
企业缴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
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核桃、板
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而笼统他说,商业是各种批发业与零售业的总称。
一般而言,采育林场的主要经营业务是林业生产,除此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其他
经营行为如销售木材等,但这不是主要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
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4%征收率
的仅为商业企业,而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
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企业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50%以
上。
据此,该采集林场适用的征收率应视其销售额构成而定。销售社会收购木材的收
入占其各项应征增值税收入的50%以上的,可按商业企业以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在50%以下的,仍按6%征收增值税。另外,林场销售的自产原木属于免税农产品
的范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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